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06行审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秦皇岛君凤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秦皇岛君凤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306行审50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179号,组织机构代码73873501-1。法定代表人石金盘,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威,男,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科员。委托代理人XX,男,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科员。被执行人秦皇岛君凤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台营镇沙金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0323MA07NLH715。法定代表人袁晓宁,经理。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国土资罚字(2016)第2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被执行人拆除秦皇岛君凤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缴纳违建占地罚款人民币29317.35元。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以需要对违法占地面积重新测量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以需要对违法占地面积重新测量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撤回强执申字(2017)第11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的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审 判 长  崔 征审 判 员  方 国人民陪审员  李国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