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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何俊、杨安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俊,杨安寿,何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俊,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安寿,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晓辉,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62266部队(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服役。上诉人何俊因与被上诉人杨安寿、何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8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俊以需另案主张权利,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何俊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买戈良审 判 员  余多成代理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仲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