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何俊、杨安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俊,杨安寿,何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俊,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安寿,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晓辉,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62266部队(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服役。上诉人何俊因与被上诉人杨安寿、何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8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俊以需另案主张权利,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何俊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买戈良审 判 员 余多成代理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仲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