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字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随州市恒利达包装制造有限公司与李小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恒利达包装制造有限公司,李小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字195号原告:随州市恒利达包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玉柴大道。法定代表人:胡继平,总经理。被告:李小虎,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恒利达包装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恒利达包装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恒利达包装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计306.5元,由原告随州市恒利达包装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XX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