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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徐世坚与黄石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黄石市市场发展管理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世坚,黄石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黄石市市场发展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徐世坚。被执行人:黄石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公园路102号。法定代表人蔡金祥,主任。被执行人:黄石市市场发展管理中心,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公园路33号。法定代表人郭庆,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黄石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黄石市市场发展管理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90元、执行费28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二被执行人履行部分金额后剩余标的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黄石市市场发展管理中心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21612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二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光审判员  石 刚审判员  盛永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