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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代摇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摇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11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摇,男,1997年6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辩护人代某某,男,1963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系被告人的父亲。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未检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摇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摇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代摇伙同屈嘉诚、廖林波、易达等人(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在开平市三埠区卫东管区附近住宅楼二楼,编造被害人杨某1、梁某1欠其钱的理由,要求杨某1、梁某1交出自己的手机抵债。因被害人杨某1、梁某1拒绝,代摇遂与屈某1诚、廖某、易某等人殴打杨某1、梁某1,并强行抢走杨某1、梁某1二人共价值738元的手机2台,其后又随意殴打被害人李某1心。因李某1心报警,代摇及其同伙离开。经法医鉴定,李某1心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6年1月6日,被告人代摇应民警要求,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拒不认罪。破案后,公安民警缴还上述手机发还给被害人梁某1、杨某1。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被告人代摇的供述,被害人杨某1、梁某1、李某1心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祝某的证言,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代摇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并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代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被告人代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辩称自己没有殴打过被害人,没有寻衅滋事,拿被害人手机是因为他们欠了自己的钱。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代摇伙同屈嘉诚、廖林波、易达等人(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在开平市三埠区卫东管区附近住宅楼二楼,编造被害人杨某1、梁某1欠其钱的理由,要求杨某1、梁某1交出自己的手机抵债。因被害人杨某1、梁某1拒绝,代摇遂与屈某1诚、廖某、易某等人殴打杨某1、梁某1,并强行抢走杨某1、梁某1二人共价值738元的手机2台,其后又随意殴打被害人李某1心。因李某1心报警,代摇及其同伙离开。经法医鉴定,李某1心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代摇于2016年1月6日应民警要求,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拒不认罪。破案后,公安民警缴还上述手机发还给被害人梁某1、杨某1。另查明,被告人代摇于2015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再查明,被告人代摇因本案被逮捕前先行羁押了30天。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代摇的归案过程,无自首情节。2、人口信息资料、前科资料:证实被告人在案发时已满十八周岁,被告人代摇于2015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2日刑满释放的事实。3、尿检材料:分别证实被告人没有吸食冰毒、海洛因及氯胺酮的情况。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代摇能辨认出涉案手机,民警于2016年1月6日从被告人代摇处扣押涉案财物小米牌红米2A手机1台(手机串号868942025775358)及蝶米牌V015-M66手机1台(手机串号863521036183963),并已发还给两名被害人的情况。5、侦查说明、执法办案区情况说明:证实因信息不详,未能找到被告人代摇供述的共同参与寻衅滋事的廖林波、屈嘉诚和易达等人及被告人在开平市公安局港口派出所办案区讯问的情况。(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祝某的证言:证实其是86酒吧的经理,其称不久前,他们的员工杨某1、陈某自行辞职没有上班,他们在酒吧上班大概两个星期就没有来了,也没有跟其说。在此之前,公司曾打算向他们收取服装费200元,这200元是在工资里面预支的,会发收据给他们,当时就给杨某1和陈某一人预支了200元现金工资给他们。后因为这两名员工自行离开,所以其公司没有发工资给他们,因此他们预支的服装费也不问他们要了。公司里面还有一名叫代摇的员工,代摇是被其辞退的,他的工资在辞退时就已经给他结算清了,本该给他1212元工资,但因为他之前向其公司预支了500元工资,所以公司最后只发给他712元。代摇向公司预支的500元与杨某1、陈某无关,是他自己拿出去花了,所以在结算工资时要扣除,他们也没有让代摇去找杨某1和陈某索要服装费。(三)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1、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屈某1诚曾在培育小学附近拦截其并宣称要打其,于是其约屈嘉诚到开平市三埠港口东郊市场附近的住宅楼二楼见面以了解情况。2016年1月2日14时许,其和梁某1、李某1心在约好的地点等待,约半小时后,屈某1诚和代摇带着4个人各自拿着铁水管过来。屈某1诚直接向其和梁某1走过来,打了其两巴掌,并用水管打了梁某1腿部一下。代摇打了梁某1一巴掌,声称其和梁某1之前向酒吧预支用来买工作服的450元,被酒吧老板从他的工资里面扣了,于是叫他们还钱。他们说没有钱,代摇就让他们把手机给他作为抵押,其不答应,代摇就把其按到地上并抢其手机。其和梁某1的手机均被抢走,代摇还把其钱包里的100元假币拿走。代摇把手机电池还给他们,让他们在第二天下午六点前去86酒吧的宿舍把钱还给他,否则他就把手机卖掉。在代摇叫他们还钱的过程中,李某1心在一旁帮他们说话。后代摇和廖某把李某1心叫了过去,代摇把李某1心绊倒,然后他们六人用水管殴打李某1心,当时其和梁某1没有继续看,下楼了,约两分钟后,李某1心也下楼来并报警。经其辨认指出,辨认照片中指出7号男子(代摇)就是参与殴打和抢走他手机的男子。2、被害人梁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月2日14时许,其和杨某1、李某1心在开平市三埠港口东郊市场附近的住宅楼二楼平台那里玩,因为其、杨某1和徐某诚(工作时用名“田某”)之间有矛盾,杨某1在前一天约好徐某诚在那里打架,而李某1心不知情。半小时后,徐某诚和代摇带着4名男子手持铁水管(表面缠着黑色胶布)过来找他们。徐某诚过来打了其一巴掌,并用水管打了其腿部一下,又打了杨某1几巴掌。然后代摇叫他们还钱,并说要么叫家长拿钱给他要么拿手机抵押。他们说过几天还他,但他不肯,于是他开始箍着杨某1的脖子,抢他裤袋里的手机。其把其手机给他,让他别拿杨某1的手机,他不肯,把他们俩的手机都拿走了。代摇又从杨某1的钱包拿出100元,杨某1告诉他是假的,但他仍然拿走。代摇把手机电池拆出来给他们,让他们过两三天到这个地方把钱还给他,否则他就把手机卖掉。说完后他们准备离开时,代摇叫住了李某1心并让他过去。李某1心过去后,代摇就搭着李某1心的肩膀,然后他们几个人(除了徐某诚)拿着水管殴打李某1心,当时其和杨某1没有继续看下去就下楼了。过了约10分钟,李某1心下楼,其问他用什么打他,他说他们用水管打他还抢了他手机,由于他说不把手机还给他就报警,于是他们把手机还给他了。经其辨认指出,辨认照片中指出7号男子(代摇)就是殴打和抢走他们手机的人。3、被害人李某2心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月2日13时30分许,梁某1和“黄某”(杨某1)找其玩,他们一同来到三埠区港口东郊市场附近的村口。当日14时30分许,其看到屈某2和5、6个人分别拿着长约1米的铁水管走过来,其中还有一个叫廖某的男子。之后他们一起到了附近住宅楼的二楼平台。其问屈某2和廖某要烟,他们说没有,廖某还说不和其玩,叫其别过去他那边,之后其就站在一旁。过了一会,他们中一个身形较胖的肥仔叫梁某1和“黄某”还钱,梁某1说他没有钱,肥仔就叫他们拿手机抵押,他们不同意。肥仔就扇了“黄某”几巴掌并抢走他的手机,后又踢了梁某1几脚,也抢走了他的手机。抢完后,肥仔说如果明天不还钱,就把他们的手机拿去卖。之后其和梁某1、“黄某”准备离开,但是肥仔把其叫住了,叫其过去他们那边。其过去后,肥仔说其刚才很拽,然后用手勒住其的脖子,廖某用脚踢了其的肚子几脚,旁边一名其不认识的男子用铁水管打向其的头部,其用右手手臂挡住后,肥仔又用铁水管打向其左手手臂。他们打完其后,肥仔从其的口袋抢走了其的手机。其说如果不把手机还给其,其就报警,于是肥仔把手机还给我,当时其发现其的手机在被抢过程中摔坏了左边屏幕。其拿回手机后和“黄某”、梁某1一起下楼并报警。经其辨认指出,辨认照片中指出9号男子(代摇)就是殴打和抢他手机的肥仔。(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说明开平市公安局港口派出所出具的开公(港)勘〔2016〕519-005号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代摇等人寻衅滋事的案发现场开平市三埠区卫东管区附近住宅楼二楼的概况。(五)鉴定意见1、价格鉴定结论书:由开平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开价鉴〔2016〕101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小米牌红米2A手机价值468元,蝶米牌V015-M66型手机价值270元的情况。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由开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开)公(刑)鉴(法)字〔2016〕H01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1心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六)被告人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代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均不承认有寻衅滋事的行为。其称杨某1和梁某1是其介绍去86酒吧工作的,但他们一声不吭就走了。他们欠了其450元,其中400元是酒吧预支给他们买工作服的,50元是其借给他们的。其在2015年12月28日被酒吧解雇了,酒吧也没有让其去收回这些钱,是其自己想去找他们要回来的。2016年1月2日下午,其在86酒吧宿舍,听到田某说要去打杨某1、梁某1,因为杨某1、梁某1还欠其的钱,于是其要求一起去。其和田某带着4个人,每人带着一根长约1米的铁质水管,一起到了开平市卫东管区附近的住宅楼二楼,找到杨某1、梁某1和一名肥仔(李某1心)。田某过去打了杨某1一巴掌,然后在那里谈事情,他们几个人站在旁边看。等他们谈完后,其就过去问杨某1、梁某1欠其钱的事情怎么解决。他们说过几天还,其要求他们把手机给其作为抵押,当时梁某1就把手机(粉红色背壳的小米牌手机)给其了,杨某1不肯给,其就强行把他的手机(白色背壳的小米牌手机)从口袋里面拿了出来。其把手机的电池拿出来给他们,要求他们第二天的18点30分(第三次笔录中说三天内)在这个地方把450元还给其,否则其就把手机当掉。期间其推了杨某1一下,但没动过梁某1。说完后他们准备离开,当时廖某说跟杨某1、梁某1在一起的肥仔(李某1心)很拽,然后就把那个肥仔叫过来,除了田某,他们几个人围着那名肥仔殴打,其用拳头打他,他们几个都用水管打他。没打多久,其就从地上捡起他的手机还给他,然后离开。上述手机已通过公安机关还给杨某1和梁某1。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法庭示证、质证。本院认为各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查明的事实,均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摇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摇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应予以刑罚。对于被告人代摇提出的辩解,有证人祝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1、梁某1、李某1心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代摇有捏造理由强行拿走两名被害人手机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事实,有被告人代摇自己的辩解和供述证实,承认自己有拿了被害人杨某1、梁某1手机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了本院查明的事实,故被告人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侦查机关发还给两名被害人的财物,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属于生活琐事纠纷,被告人因法律意识薄弱而冲动犯罪,鉴于被告人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两名被害人的财物已予以退还、另一名被害人的伤情较轻等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摇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该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0天,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萍秀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