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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凉州区西郊公园与葛成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州区西郊公园,葛成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1396号原告:凉州区西郊公园。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公园路**号。法定代理人:王泽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守安,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成元,男,生于1980年11月21日,住武威市。凉州区西郊公园与葛成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凉州区西郊公园于2017年3月14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凉州区西郊公园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凉州区西郊公园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凉州区西郊公园负担。审判员  郝武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恒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