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3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凝瑞化工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鑫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凝瑞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鑫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339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凝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鑫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1388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凝瑞化工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鑫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鑫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120,238.58元及相应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在案外人处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璐艳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