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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吴林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吴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4946H。法定代表人:韩芳。被执行人:吴林燕,女,1983年8月9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07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林燕在(2017)浙0604执106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林燕银行存款人民币5719.43元(含执行费5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