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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伍宜与张宏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宜,张宏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169号原告伍宜,男,199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坝陵办事处。被告张宏健,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旧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宜诉被告张宏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宜于2017年4月14日以起诉后被告已偿还借款本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宜负担。审判员  刘友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