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伍宜与张宏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宜,张宏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169号原告伍宜,男,199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坝陵办事处。被告张宏健,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旧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宜诉被告张宏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宜于2017年4月14日以起诉后被告已偿还借款本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宜负担。审判员 刘友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