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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4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沈永根与章红莲、沈海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永根,章红莲,沈海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4233号原告:沈永根,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委托代理人:沈建,德清县雷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红莲,女,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被告:沈海泉,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东升街37号一至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52855744J。负责人:王文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瑜,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永根撤回对被告章红莲、沈海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31元,由原告沈永根负担。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陆红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