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行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萧铁僧、保定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萧铁僧,保定市民政局,保定府内派传统杨氏太极拳文化研究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冀06行终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萧铁僧,男,汉族,1948年7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委托代理人张家勇,北京市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民政局,住所地保定市园南街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00000445990P。法定代表人高淑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立强,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伯强,该单位行政审批处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府内派传统杨氏太极拳文化研究会,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县北外环通达佳园2-1-201。法定代表人卢淑惠,该��会长。委托代理人张维杰,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萧铁僧诉保定市民政局、保定府内派传统杨氏太极拳文化研究会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4行初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萧铁僧委托代理人张家勇,被上诉人保定市民政局委托代理人胡立强、宋伯强,被上诉人保定府内派传统杨氏太极拳文化研究会法定代表人卢淑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维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第三人保定府内派传统杨氏太极拳文化研究会成立,性质为社会团体法人,法定代表人为原告萧铁僧。保定府内派传统杨氏太极拳文化研究会登记备案的章程第十六条规定,每届任期四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团体在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时应充分征求萧铁僧、卢淑惠的意见后方可实行。2014年8月12日、2014年9月17日,时任保定府内派传统杨氏太极拳文化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的卢淑惠与被上诉人萧铁僧沟通换届事宜,征求意见。2014年9月23日,第三人保定府内派传统杨氏太极拳文化研究会向保定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卢淑惠2014年9月24日证明;保定府内派传统杨氏太极拳文化研究会延迟年检工作情况说明;保定府内派传统杨氏太极拳文化研究会关于原会长萧铁僧先生的卸任说明;关于保定府内派传统杨氏太极拳文化研究会变更申请;2014年9月18日会议纪要以及签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保定府内派传统杨氏太极拳文化研究会章程,对第3条、第26条进行了修改;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备案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保定府内派传统杨氏太极拳文化研究会新一届领导班子会长兼秘书长卢淑惠简介;社会团体负责人郭磊、王丕娥、郑伟、崔树林、孟建辉、沈永杰备案表和身份证复印件;卢淑惠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以及卢淑惠2014年9月18日证明;河北阜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附201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2013年度业务活动表以及河北阜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会计师年检证书;卢淑惠申请换届时提交的录音光盘以及录音的书面材料。2014年9月25日,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以卢淑惠为法定代表人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中签署了同意并盖章。2014年9月29日,保定市民政局审核同意保定府内派传统杨氏太极拳文化研究会法定代表人由萧铁僧变更为卢淑惠。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第二十条规定,被告保定市民政局对社会团体具有变更登记管理职权。《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三)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变更的文件;(四)按规定填写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第三人保定府内派传统杨氏太极拳文化研究会性质是社会团体法人,保定市民政局对该研究会申请民政行政登记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正确。2014年9月29日,保定市民政局审核同意保定府内派传统杨氏太极拳文化研究会法定代表人由萧铁僧变更为卢淑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告以应根据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更法定代表人的应由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书为理由申请撤销,理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萧铁僧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上诉人萧铁僧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保定市民政局作出诉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具体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存在错误。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保定市民政局依据的《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中包括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在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时,由于尚未完成变更,签署该申请书的应当是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即上诉人萧铁僧本人,而不应该是在法律上尚未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卢淑惠。同时二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知晓并��意该变更申请。由于被上诉人保定市民政局在形式审查上存在的错误,导致其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合法,故原审法院的认定存在错误。被上诉人保定市民政局作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所依据的原始会议纪要不具备法律效力,原审法院未将该事实审查清楚。2013年10月31日,保定府内派传统杨氏太极拳文化研究会在上诉人主持下召开了理事会会议,卢淑惠当时已被罢免副会长及秘书长职务,该会议召开程序及形成决议符合章程规定。此后,卢淑惠拒绝交出研究会公章,并于2014年9月18日擅自招募会员并召开所谓会员大会已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依据。被上诉人保定市民政局在对保定府内派传统杨氏太极拳文化研究会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过程中存在审查上的不合法,又在有证据证明所依据的原始纪要无效的情况下,于法于理应当撤销该变更登记,而原审法院的判决审查事实不清,未正确适用所依据的法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4行初7号行政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保定市民政局答辩称,答辩人同意原审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民政部门政策读本的形式审查要求,原审第三人业务主管部门已实质审查同意变更后,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答辩人做出同意变更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上诉人知晓原审第三人换届与选举事宜,其以自己不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由进行抗辩,违背原审第三人社会团体性质,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以应根据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由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书为由申请撤销,理据不足的认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称,2013年10月31日,保定府内派传统杨氏太极拳文化研究会在上诉人主持下召开了理事会会议,卢淑惠当时已被罢免副会长及秘书长职务等未在答辩人处备案,不属答辩人作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审查的范围,一审法庭调查与质证对此已经查清,一审判决认定无误。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保定府内派传统杨氏太极拳文化研究会答辩称,保定市民政局作出的变更登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本院认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规定,保定市民政局对社会团体具有变更登记管理职权。《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三)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变更的文件;(四)按规定填写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保定市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收取的材料齐全,程序正确。保定府内派传统杨氏太极拳文化研究会性质是社会团体法人,保定市民政局对该研究会申请民政行政登记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萧铁僧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萧铁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晏燕代理审判员  周兴旺代理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穆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