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民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莫开斌、苏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开斌,苏军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民终22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莫开斌,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军,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上诉人莫开斌因与被上诉人苏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凯里市人民法院(2016)黔2601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莫开斌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莫开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凯里市人民法院(2016)黔2601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莫开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共计60元,由上诉人莫开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琴审判员 杨再幸审判员 田 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海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