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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余鹏与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鹏,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之一(2017)浙0127民初11号原告:余鹏,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严林,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鹏诉被告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鹏负担。审 判 长  詹鹏飞代理审判员  方 莹人民陪审员  钱满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