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余鹏与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鹏,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之一(2017)浙0127民初11号原告:余鹏,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严林,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鹏诉被告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鹏负担。审 判 长 詹鹏飞代理审判员 方 莹人民陪审员 钱满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