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46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