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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史亚妮与西安沃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亚妮,西安沃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47号申请执行人:史亚妮,女,汉族,1974年5月5日生,住陕西省兴平市县。被执行人:西安沃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94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1874-1号。法定代表人陈桂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史亚妮与西安沃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咸仲裁字[2016]第1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史亚妮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史亚妮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咸仲裁字[2016]第106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党代审 判 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