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斌、吴世水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斌,吴世水,戴华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83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斌,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世水,男,1987年2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戴华林,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16日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4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8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斌、吴世水、戴华林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斌、吴世水、戴华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被告人吴斌、吴世水、戴华林事先购置赌博作弊工具,经预谋后在义乌市以玩“牛某”、“诈金花”的方式,利用赌博作弊工具,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一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中下旬,被告人吴斌、吴世水、戴华林在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北区17幢骏琪宾馆502房间内,数次利用可控制输赢的作弊工具隐形眼镜和专用扑克牌,与被害人叶某、陈某、熊某、张某1进行“诈金花”赌博,共骗得被害人叶某、陈某、熊某、张某1人民币六千余元。2、2016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吴斌、吴世水、戴华林在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北区17幢骏琪宾馆510房间内,利用可控制输赢的作弊工具专用扑克牌、装在外套上的红外线扫描镜头与一个计算牌数的主机,与被害人付某进行“牛某”赌博,共骗得被害人付某人民币二千余元。3、2016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吴斌、吴世水、戴华林在义乌市世纪联华超市内,利用可控制输赢的作弊工具专用扑克牌、装在外套上的红外线扫描镜头与一个计算牌数的主机,与被害人叶某、陈某、熊某、张某1进行“牛某”赌博,共骗得被害人叶某、陈某、熊某、张某2人民币三千元。现被告人吴斌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被告人戴华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已被义乌市公安局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斌、吴世水、戴华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且有被害人叶某、张某1、熊某、陈某、付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吴斌、吴世水、戴华林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斌、吴世水、戴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赌博的过程中,利用诈赌工具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戴华林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斌、吴世水、戴华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吴世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戴华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吴斌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被告人戴华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义乌市公安局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吴斌、吴世水、戴华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珊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