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张立明诉王建民、王桂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明,王建民,王桂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008号原告张立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戎家兴,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民。被告王桂芝。原告张立明诉被告王建民、王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张立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7.00元,由原告张立明负担。审判员 吕兴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