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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张立明诉王建民、王桂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明,王建民,王桂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008号原告张立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戎家兴,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民。被告王桂芝。原告张立明诉被告王建民、王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张立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7.00元,由原告张立明负担。审判员  吕兴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