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特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1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1,陶某某,李某某1,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240号申请人:李某某1,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陶某某,女,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某某1与陶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7年4月14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登记在李某某名下,坐落于莱州市永安路街道五个庄村的房屋,由甲方李某某1继承,归甲方李某某1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某某1与陶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沄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