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8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远国、吴大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远国,吴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8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马远国,男,生于1967年10月3日,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鹤峰县。被执行人:吴大成,男,生于1963年7月29日,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鹤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远国与被执行人吴大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大成外出,去向不详,且目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马远国已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万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