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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剑锋与张健健、曹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剑锋,张健健,曹芳芳,XX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1311号原告刘剑锋,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张健健,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曹芳芳,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第三人XX煌,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刘剑锋与被告张健健、曹芳芳、XX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刘剑锋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剑锋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859元,减半收取计1929.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瑛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怡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