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桂姬、洪天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姬,洪天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姬,女,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现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洪天乐,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现住武夷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782民初19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洪天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王桂姬交付借款142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洪天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洪天乐在武夷山市科学技术协会有工资收入款可供执行。为使申请执行人王桂姬的借款14200元得以执行和本院诉讼费77.5元及执行费113元的收取。应予强制提取被执行���洪天乐在武夷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资收入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洪天乐在武夷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资收入款14390.50元。从2017年6月份起至2017年12月份止每月提取2000元;2018年1月份提取390.50元至本院账户(收款单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账号:35×××02。用途:法院执行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坤明审判员 王 珂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小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