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6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香与严建忠、王桂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香,严建忠,王桂琴,江阴市万达布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16541号原告陈香,女,1967年9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被告:严建忠,男,196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王桂琴,女,196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江阴市万达布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6834705B),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陶家降村。投资人:严建忠,江阴市万达布厂厂长。原告陈香与被告严建忠、王桂琴、江阴市万达布厂(以下简称万达布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陈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建忠、王桂琴、万达布厂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香诉称,2014年10月28日,严建忠向她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利息按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并由万达布厂提供担保。嗣后,严建忠仅归还了15万元。尚欠她借款本金5万元。2016年2月6日,严建忠、万达布厂出具还款承诺书1份,确认向张新浩借款45万元(其中包含向她借款5万元,张新浩借款已另案起诉),借款本金及利息均在2016年3月6日前全部付清。并由万达布厂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严建忠仅支付至2016年6月的利息,借款本金5万元及以后的利息分文未付。严建忠与王桂琴于1986年11月30日结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她催讨无着,故要求法院判令严建忠、王桂琴共同归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万达布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严建忠、王桂琴、万达布厂承担。被告严建忠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王桂琴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万达布厂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严建忠向陈香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利息按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并由万达布厂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嗣后,严建忠仅归还了15万元。尚欠陈香借款本金5万元。2016年2月6日,严建忠、达布厂出具还款承诺书1份,确认向张新浩借款45万元(其中包含向陈香借款5万元,张新浩借款40万元已另案起诉),借款本金及利息均在2016年3月6日前全部付清,并由万达布厂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是,严建忠仅支付至2016年6月的利息,借款本金5万元及以后的利息分文未付。陈香催讨无着,起诉来院。另查明,严建忠与王桂琴于1986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借条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借条、结婚申请书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陈香与严建忠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严建忠、拖欠陈香借款5万元不还是产生纠纷的原因,严建忠应负给付之责并承担约定的利息。严建忠向陈香借款发生在严建忠与王桂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严建忠与王桂琴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他们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陈香知道该约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陈香与严建忠明确约定为严建忠的个人债务。故该债务应当作为严建忠与王桂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严建忠、王桂琴共同归还。故陈香要求严建忠、王桂琴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该款的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万达布厂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严建忠、王桂琴、万达布厂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诉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严建忠、王桂琴、万达布厂自行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严建忠、王桂琴应归还陈香借款5万元并承担该款的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严建忠、王桂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付清。江阴市万达布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66.60元,合计1516.60元(此款陈香已预交),由严建忠、王桂琴负担。严建忠、王桂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付给陈香。江阴市万达布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海强审 判 员 濮建东人民陪审员 承雅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