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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旋与王军、吕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旋,王军,吕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037号原告:王旋,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成,宜城市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军,打工。被告:吕艳红。原告王旋与被告王军、吕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王旋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旋负担。审判员  罗俊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金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