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3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蒋某与云南兴建水泥有限公司兴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云南兴建水泥有限公司兴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3民初319号原告:蒋某,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业职业,住云南省西畴县。被告:云南兴建水泥有限公司兴街分公司,所在地西畴县兴街镇甘塘子村民委员会下坝村民小组。负责人:薄克刚,经理。原告蒋某与被告云南兴街水泥有限公司兴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蒋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蒋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自愿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蒋某负担。审 判 员 罗时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应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