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3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振梅与河南雨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梅,河南雨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843号原告张振梅,女,汉族,1958年12月26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薛山林,焦作市中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雨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朱春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梅与被告河南雨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并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海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小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