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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河北宝利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时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宝利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时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1438号原告:河北宝利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德归镇西柴沟村。法定代表人:郭中保,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时云,女,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宝利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时云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时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宝利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时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4元,保全费1495元,共计3509元,由原告河北宝利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