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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二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二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494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韩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勇,系内蒙古卓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二团,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工商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二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元,由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