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韩宁辉与孙超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宁辉,孙超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987号原告:韩宁辉,男,汉族。被告:孙超学,男,汉族。韩宁辉与孙超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韩宁辉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宁辉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宁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宁辉负担。审 判 长 刘运兴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人民陪审员 陶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国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