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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4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1、张某1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1,张某1,邢某,张某2,王某2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4271号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法定代表人:丛某,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某,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工,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1,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1,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邢某,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2,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2,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1、张某1、邢某、张某2、王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2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某2的起诉。审判员 吴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