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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显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显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770号原告: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福双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兴华,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牧,沙岗信用社主任。被告:赵显才。原告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显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92.30元,减半收取计546.16元(原告未预交),由原告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董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