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17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连华克、郑陆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华克,郑陆艺,黄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7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华克,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郑陆艺,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黄艺敏,女,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华克与被执行人郑陆艺、黄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执行到3520.60元。本院分别向多家金融机构、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和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礼代理审判员 黄永钦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俞 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