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苏国文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1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国文,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石狮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日被逮捕。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国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建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国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间,被告人苏国文先后三次在石狮市八七路泉龙酒店567号房间,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9月2日,被告人苏国文在上述地点,容留王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6年9月4日,被告人苏国文在上述地点容留王某、陈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6年9月5日,被告人苏国文在上述地点,容留王某、蔡某2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9月5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苏国文并从其身上及房间内扣押毒品甲基苯丙胺17.5克。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楼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检验报告,辨认、扣押、取样、检查、称重笔录及被告人苏国文供述。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国文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并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7.5克,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国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上,被告人苏国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间,被告人苏国文先后三次在石狮市八七路泉龙酒店567号房间,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9月2日,被告人苏国文在上述地点,容留王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6年9月4日,被告人苏国文在上述地点,容留王某、陈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6年9月5日,被告人苏国文在上述地点,容留王某、蔡某2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9月5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苏国文并从其身上及房间内扣押到毒品甲基苯丙胺17.5克。经鉴定,上述扣押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苏国文的家属代为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楼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泉龙酒店的老板,该酒店567号房间是一名叫“老蔡”的男子(经其辨认系被告人苏国文)于2016年9月2日晚上开的,由于其之前认识“老蔡”,所以没有登记“老蔡”的身份信息。9月5日晚上,房间里的男子被公安人员抓获。2、证人陈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苏国文于2016年9月4日晚上载其到泉龙酒店567房间,当时王某也在房间里,当晚11时许,其与被告人苏国文及王某在房间里吸食毒品“冰毒”,后来其就在房间里睡觉了。次日中午12时许,其看到被告人苏国文在吸食“冰毒”,其也过去吸了几口,当时房间里蔡某2、王某也有吸食。后来公安人员就在房间里将他们查获了。泉龙酒店567房间是被告人苏国文于2016年9月2日开的,其所吸食的毒品也是被告人苏国文提供的。3、证人蔡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有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9月5日下午5时许,其到泉龙宾馆567房间找其朋友蔡某2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还有蔡某2、陈某、苏国文、王某被抓。4、证人王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6年9月2日至5日间先后三次在泉龙宾馆567房间吸食毒品“冰毒”,其中9月5日时其和被告人苏国文及蔡某2在房间内吸毒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该房间是被告人苏国文开的。5、证人蔡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6年9月4日晚上11时许,到泉龙宾馆567房间找被告人苏国文,当时房间里有被告人苏国文及王某、陈某在,其看到房间里有吸食“冰毒”的工具及吸食完“冰毒”的烟。到了次日,其在该房间里和被告人苏国文及王某等人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后来,其在该房间里被公安人员查获。该房间是被告人苏国文于2016年9月2日所开的。6、扣押笔录、取样笔录、称重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苏国文处扣押到疑似毒品“冰毒”晶状体物14包(净重17.5克)。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尿液检测,被告人苏国文及陈某的尿液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的检测样本结果呈阳性;王某、蔡某2的尿液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的检测样本结果呈阳性。8、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上述被扣押的疑似毒品物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9、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证实经抽样送检后,所剩毒品甲基苯丙胺均已上缴至石狮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10、监控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苏国文于2016年9月2日21时许在泉龙酒店前台开房间的情况。11、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证实本案侦破过程及被告人苏国文的归案经过。1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苏国文的身份及前科情况。13、被告人苏国文在侦查阶段对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供述在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国文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苏国文还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17.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国文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苏国文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苏国文还另有二次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苏国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向本院预缴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国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荣添代理审判员 许鸿源人民陪审员 郑秋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子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