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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行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杨波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2行终28号上诉人郑杨波,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上诉人郑扬波因请求追回档案资料一案,不服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3行初2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郑扬波请求法院向被起诉人追回遗失资料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裁定:对起诉人郑杨波的起诉不予立案。郑扬波不服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人原是肇庆市链条厂职工,于1981年1月转正,1982年10月分配调入元线组,属退火高温工种,2014年2月向被起认人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特殊工种退休时,将个人档案资料交给被起诉人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但被起诉人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同意本人按特殊工种待遇退休,该局在退回档案资料时,本人发现部分材料遗失。本人因此向鼎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帮助追回遗失的资料,鼎湖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责令立案并责协助追回遗失的资料,责令被起诉人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本人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待遇。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诉请法院向被诉的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回资料,是否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14年11月1日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比修改前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根据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追回资料显然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裁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据欠充分,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启智审 判 员  高永宏人民陪审员  叶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