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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登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蓬莱市南王街道南王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家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莱市南王街道南王村村民委员会,李家成,邢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蓬莱市南王街道南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临国,任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萍,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家成,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振祥,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蓬莱市。系嘉诚种鸭养殖厂副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莹,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邢波,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蓬莱市。原告蓬莱市南王街道南王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家成、第三人邢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蓬莱市南王街道南王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莱市南王街道南王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人禄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人民陪审员  田广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商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