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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执3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占军、吕玉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军,吕玉贵,陈振国,天津宝盛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5执3795号申请执行人刘占军,男,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执行人吕玉贵,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陈振国,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被执行人天津宝盛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节能环保工业区庆滨道1号。申请执行人刘占军与被执行人吕玉贵、陈振国、天津宝盛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153848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1688元,执行费2233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7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灿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