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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高某某、郑某与中铁八局集团成都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郑某,中铁八局集团成都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132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郑某,男,汉族,1978年11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学德,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蒙,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成都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法定代表人:赖佳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某某、郑某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成都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高某某、郑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郑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58.73元(减半收取430元),由高某某、郑某负担。审判长  黄利华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吴荣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艺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