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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夫秀、高守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夫秀,高守然,王娜,周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1356号申请人:何夫秀,女,1956年6月22日出生,住市中区。申请人:高守然,男,汉族,1948年7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娜,女,1971年2月6日出生,住山亭区。被申请人:周宇,住址同上。申请人何夫秀、高守然与被申请人王娜、周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财产���全措施,保全金额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在市中区交警队事故科的鲁D×××××号车辆。扣押期限为两年。在扣押期内不得买卖、转让、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应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