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3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美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杰烽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美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四川杰烽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319号原告:成都美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晴雨。被告:四川杰烽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法定代表人:邱永生。原告成都美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杰烽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美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美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