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杨也、官七菊、杨才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杨也,官七菊,杨才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23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一段一号。负责人:张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丽,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也,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官七菊,女,194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杨才智,男,194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杨也、官七菊、杨才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41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708.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审判员 陶妍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毅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