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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连宝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宝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2刑初99号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连宝钗,男,1994年1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大专文化,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连宝钗被控盗窃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7日以梅检未检刑诉[2017]1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4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革出庭支持��诉。被告人连宝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日1时许,被告人连宝钗与被害人罗某入住三明市麒麟山花园酒店XXXX房间。凌晨2时许,连宝钗趁罗某醉酒熟睡之机,拿走罗某棕色小挎包1个,内有iphone6S手机1台(价值4704元)、项链一条、银行卡一张及人民币约20元。之后连宝钗将该手机以3400元的价格卖给其朋友林明樑。被害人罗某通过调取酒店监控发现物品系连宝钗所盗后报警。连宝钗于2016年5月3日在浙江省宁波东车站被民警抓获归案。另查明,被盗物品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连宝钗表示谅解。再查明,被告人连宝钗已将违法所得3400元退出给林明樑。上述事实,被告人连宝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报案��料及陈述,人像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价格认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证明,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连宝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724元及一条项链,一张工行卡,一个小挎包,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连宝钗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连宝钗盗窃赃物赃款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连宝钗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连宝钗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为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双珠附本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六十四条(?javascript:SLC(17010,264)?)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一)偶犯或者初犯;(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