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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28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林红梅申请执行四川星空教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蓝文才、陈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红梅,四川星空教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蓝文才,陈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28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林红梅,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栖霞路东城绿洲。被执行人:四川星空教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路。法定代表人:蓝文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蓝文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蓝文才,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被执行人:陈祥荣,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本院在执行林红梅与四川星空教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蓝文才、陈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上列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900万元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蓝文才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善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其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