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城支行与申建峰、朱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城支行,申建峰,朱影,滕文波,孙文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338号原告: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城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68号。法定代表人:丁青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志磊,该行法律顾问。被告:申建峰。被告:朱影。被告:滕文波。被告:孙文福。本院审理原告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城支行诉被告申建峰、朱影、滕文波、孙文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城支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城支行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元,由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方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