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蔡上清与梁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上清,梁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231号原告:蔡上清,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被告:梁恩,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巧灵,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上清诉被告梁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蔡上清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上清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审判员 冼伍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小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