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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蔡上清与梁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上清,梁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231号原告:蔡上清,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被告:梁恩,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巧灵,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上清诉被告梁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蔡上清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上清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审判员  冼伍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小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