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某甲挪用资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刑初2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男,1946年1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定州市。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3日第三次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6日第四次被取保候审。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6]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3月20日以保徐检公诉撤诉[2017]第5号撤回起诉决定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在该案宣告判决前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小战人民陪审员 高春光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