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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美斯丽涂料有限公司与重庆摩天建筑幕墙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斯丽涂料有限公司,重庆摩天建筑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013号原告:重庆美斯丽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正街8号附1号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52033521Y。法定代表人:胡启良,重庆美斯丽涂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键,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摩天建筑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万寿路2号经开大厦81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64108E。原告重庆美斯丽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摩天建筑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美斯丽涂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美斯丽涂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美斯丽涂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美斯丽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2元,减半交纳1336元,由原告重庆美斯丽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