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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执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董慧艳与周登峰、吕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慧艳,周登峰,吕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慧艳,女,1977年2月8日生,汉族,住咸宁市检察院宿舍。被执行人:周登峰,男,汉族,197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咸宁市药监局宿舍,身份证:422301197501140912。被执行人:吕素珍,女,汉族,1975年9月4日生,汉族,住咸宁市药监局宿舍,身份证:420106197509044449。本院在执行董慧艳与周登峰、吕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登峰、吕素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吕素珍在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素珍的住房公积金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志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