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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执5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宜兴市恒谊树脂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恒谊树脂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5514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恒谊树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谊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六圩村,组织机构代码:71493478-8。法定代表人:王培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秀萍,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常盛水刺��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盛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任阳)常盛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558794-2。恒谊公司与常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8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常盛公司支付恒谊公司货款67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9元、财产保全费770元,以上合计1519元,由常盛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恒谊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0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08日向被执行人常盛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本院遂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常盛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常盛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轮候查封登记在常盛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支塘镇任阳常盛工业园1幢(房地号:91××12),该房产抵押给银行,本院无处置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常盛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9419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282民初8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何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江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