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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朱艳华诉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丰氏酒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艳华,盘锦市兴隆台区丰氏酒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902号原告:朱艳华,女,1958年7月24日生,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丰氏酒行,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经营者:赵德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艳华诉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丰氏酒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00元,减半收取28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