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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59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胡小平、石狮市尊比龙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平,石狮市尊比龙服饰有限公司,江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59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小平,男,汉族,1976年4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石狮市尊比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宝该镇郑厝村一片区9号,组织机构代码59787713-8。法定代表人:江庆国,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江庆国,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小平与被执行人石狮市尊比龙服饰有限公司、江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民初字第56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石狮市尊比龙服饰有限公司、江庆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胡小平款项575013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石狮市尊比龙服饰有限公司、江庆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石狮市尊比龙服饰有限公司、江庆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石狮市尊比龙服饰有限公司、江庆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并作出(2016)闽0581执591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同日,向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江庆国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小型汽车办理查封登记,但未能予以扣押。现被执行人石狮市尊比龙服饰有限公司、江庆国尚有款项575013元及利息未支付。本院认为,因未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扣押并予以处置,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小平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彦伟审 判 员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雅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