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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盼盼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盼盼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2刑初11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盼盼,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保定市徐水区。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盼盼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月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盼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张盼盼驾驶车牌为冀F×××××二轮摩托车沿京昆高速引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南庄村口处时,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时相撞,造成刘某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张盼盼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张盼盼在案发后一次性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0元,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盼盼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苗某、康某等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事故认定书,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盼盼违反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盼盼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盼盼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杰审 判 员  宗宝利代理审判员  贾 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媛媛 来自: